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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73X/2019-016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19-05-22
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日期: 2018-02-11 08:31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绍兴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存放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11月印发了《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依据。86号文印发以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存放管理机制。2017年4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在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根据76号文要求,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绍兴市财政局根据省厅要求并结合86号文实际执行情况,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事项。

制定该文件的目标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部分,分别从调整银行准入条件、规范统一指标体系、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规范续存决策方式及明确续存利率和期限、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严格数据报送等方面对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做了规定。

(一)关于调整银行准入条件

根据银监部门意见,《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中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二)关于规范统一指标体系

    根据76号文规定,《通知》规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通知》规定公款竞争性存放实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及附加分等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市政府对银行业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服务水平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存款利率水平包括定期存款利率水平、提前用款综合利率水平。指标分值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标50分,服务水平指标10分,利率水平指标40分,附加分指标2分。

   (三)关于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

   《通知》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关于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

   《通知》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五)关于规范续存决策方式及明确续存利率和期限

   《通知》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市级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其他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5年。

    (六)关于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

   《通知》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七)关于严格数据报送

   《通知》明确为便于及时掌握相关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动态,市级各部门(单位)仍按《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绍市财外〔2017〕2号)文件的要求按月报送公款竞争性存放月报表。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外债金融处,联系电话:85209605、85209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