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及《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越城区(高新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8〕50号)文件精神,按照“职责明晰、属地负责、高效运行”原则,现将会计管理有关事权明确如下:
一、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等职责事权由区财政局履行。市局负责相关业务政策指导,具体审批管理职责由属地区(县、市)财政局负责。
二、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管理事权(除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外)由区财政局履行。
三、明确事权的实施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请你局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有关事权顺利交接。
绍兴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4日
绍市财会14号(盖章).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