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34号)、《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十四条,明确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来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认的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金等,应按规定收缴并使用,并实行绩效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读。
市财政局,解读人:王玲玲,电话:85138618;
市生态环境局,解读人:齐建明,电话:8512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