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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73X/2020-02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0-10-28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字号: 绍市财金〔2020〕1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2-2020-0006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日期: 2020-10-28 16:36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现将《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及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在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持市政府批文。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利率水平和服务水平指标,其中银行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利率水平指标体系设置、分值权重和评分规则参照《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执行,服务水平评价内容和评分规则由招标单位自行制订。

第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其中外部专家应从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评审费的支付严格按照《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费支付标准》(绍市公管办〔2017〕24号)执行,不得由中标银行列支评审费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市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中标公告期结束后,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由银行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中标银行工作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存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市级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其他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下一轮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十五条 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各级政府或部门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提前支取利率报价计付利息,续存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公款存放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确保加强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更正公告、廉政承诺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可参照附件1-5格式。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25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绍市财外〔20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绍市财外〔2018〕2号)同时废止。其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规定与本文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