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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日期:2020-05-27 10:04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一是在对市场主体保护方面,应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在政府资金安排、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二是在市场环境建设方面,应严格落实国家各类减税降费政策,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有法律法规依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对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等措施,参与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三是在开展政府服务过程中,应依法设置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市场主体承担;证明事项应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四是在监管执法方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利益挂钩。五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依法公布;部门间应统筹协调,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近期,市财政局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实施,对现行有效的5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专项清理,以清理推动普法,进一步深化局内各单位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规的学习运用。后续将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程序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