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预先防范风险。法规处从以往大量同类合同中筛选出可能的风险点,在制定新格式合同中直接予以规避,防范了可能发生的商业风险,达到御敌于国门之外的效果。二是贯彻国家意志。财政是国家的经济调控部门,财政部门与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比如银行之间的合同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和合理干预,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实现对经济进行政策控制。三是过程便捷高效。对于大量重复进行的交易活动,无需再逐一针对合同内容进行磋商。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标准化、形式上的格式化极大简化了缔约过程,使得合同签订效率得到提升。截至目前,法规处已审核合同近百份,其中三分之一采用我局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金额超9亿元,审核时长比同类合同缩短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