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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73X/2022-00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1-14
主题分类: 财政
关于《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起草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日期: 2022-01-14 15:48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关于《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政策解读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绍兴市财政局等7部门印发的《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7号)、《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浙财金〔2013〕26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绍政办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市本级辖区内(含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及绍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及追偿适用本规程。

救助基金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需要救助,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之一的(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或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统称“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基金申请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补助的相关政策,指导受害人申请救助基金,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组织抢救。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并明确医疗机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救助基金的审核与垫付: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绍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救助基金补助: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重伤、致残、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由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按本规程规定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边和特困对象。

救助基金的追偿与核销: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并函告市公安交管部门和相关保险公司,并声明有关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市救助管理中心进行追偿。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前,应及时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持和配合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救助基金垫付款项。


  • 其他应当补充说明内容

    无。

  • 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财政局

           解读人:陈剑波

           联系电话:85209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