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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社保统筹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日期: 2018-08-03 08:30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绍兴市财政局印发的《绍兴市区社保统筹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6月4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市区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8〕29号),为提高社保保障统筹层次,加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统筹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建立安全有序、运行有效、竞争择优的存放管理机制,根据要求并结合,绍兴市财政局起草了《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社保统筹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该文件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社保统筹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十五条,明确了社保统筹资金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参与银行范围、竞争性存放规模、竞争性存放操作方式、资金存放要求等。

(一)资金范围

社保统筹资金,是指纳入绍兴市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纳入竞争性存放的社保统筹资金范围,是指除确保支付预留资金外拟转存定期存款的社保资金。

(二)参与银行范围

参与竞争性存放的商业银行范围为:为注册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的各商业银行总、分行(支行),资金存放范围为银行支行(含支行)以上。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竞争性存放规模

根据市、区对社保基金的构成结构,确定面向市、区的竞争性存放规模。市、区存量部分社保基金三年内根据原存放区域进行竞争性存放,市、区统筹后增量部分社保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进行竞争性存放。

(四)竞争性存放操作方式

招标标的为资金年综合收益率。

按照资金年综合收益率由高到低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中标年综合收益率为各银行所中标的实际报价。当竞标银行投标标的相同时,通过对竞标银行评标确定中标结果。评标指标分为可靠性指标、贡献度指标、服务度指标,根据评标指标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银行。

竞争性存放的投标标段,每一标段最小投标限额为0.5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整数倍。

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委由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竞争存放的评标工作。每期评标设评委5人,监督员由市财政局督查内审处工作人员担任。

中标结果经“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后生效,市财政局局长签字确认后,市财政局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资金存放要求

市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市财政局根据协议和资金到账情况,及时将资金划拨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

到期划回或提前支取。存款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入指定账户。市财政局可根据情况变化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存续期间,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该行参加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3)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6)其他妨害社保资金安全的行为。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外债金融处,联系电话:85209605、85209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