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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项资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信息来源: 日期:2022-02-21 15:51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中央关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和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由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之外安排并单独编制支出预算的财政资金。近年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审计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绩效”等问题。随着财政信息公开步伐的加快,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努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为助推现代化绍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准入和退出机制

1.规范财政专项资金设立。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凡需要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2.建立优胜劣汰退出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存续期间,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出现预算执行率低、项目实施绩效未达到目标等问题的,相关专项资金应予调整或撤销。财政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后,须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清理评估,必要时市审计部门应开展专项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确需延续的,应按规定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3.限定财政专项资金存续期限。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外,财政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1.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制度。在年初或规定期限内将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或部门,减少预算执行中的两次分配规模,逐步实现部门预算编制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同步。市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当年结转原则上不得超过10%,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超出部分由市财政收回统筹使用。阶段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政策期限编制阶段性滚动预算,逐步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编制3年滚动预算制度。

2.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级主管部门提前一年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市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等,对已纳入项目库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专项资金预算。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以及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形成的结余,原则上收归财政统筹安排。

3.探索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凡属事务性的管理服务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社会力量承接服务项目,满足公众多元化、个性化需求。部分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类、民生事业类项目,探索开展竞争性分配机制改革,确保“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以财政资金的集中投入、择优配置为手段,扶持绩效优、带动力强的产业和项目。

4.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照“一个专项资金必须有一个管理办法”的原则,全面修订完善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经常性工作经费;对未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不予安排预算。

5. 严格预算执行。严格市级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级次和功能科目。市财政局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的项目。

四、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

1.清理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现有财政专项资金中,支持方向有偏离或不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和支持重点的项目,应予以调整或撤销; 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应予以整合归并;不同部门管理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应予以整合;已实现目标或到期的项目,应予以撤销;不符合当前预算管理新要求的项目,应予以调整或撤销。

2.优化结构、确保重点。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制定和资金安排使用要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实事”原则,做到统筹兼顾、 重点突出。要更加明确政策的导向性和指向性,重新梳理和界定受益对象的范围和要求,清理取消“小而散”的补助事项。要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以增量调存量”的思路,把有限的资金聚焦到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民生事业发展上。

五、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

1.编制绩效预算。强化绩效与预算结合,财政专项资金应编制绩效预算,做到每项预算都有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没有明确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的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预算不予立项。

2.强化绩效跟踪。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有偏离的应及时纠正,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随同预算一并调整。绩效跟踪结果应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并据此优化调整具体管理和实施措施。

3.深化绩效评价。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和复审,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绩效自评的抽查,同时选取社会影响较广、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实施重点评价。逐步引入开展第三方参与的项目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4.强化绩效问责。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评价结果要予以公示。按照“谁用款、谁担责”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并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机制,绩效好的专项资金根据项目需要可申请延续,绩效不好的专项资金应取消或调整使用方向。

六、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有效监督

1.建立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市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市财政部门每年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应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市审计部门每年对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审计范围,应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

2.推进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市级主管部门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其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市级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除涉密专项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包括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和公式等)、分配过程和结果(包括项目申报和批准程序、绩效目标等)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应在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网站上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