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绍兴市“枫桥经验”传承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自愿平等、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注重运用“枫桥经验”,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高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五)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投诉;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三、调解人员
政府采购投诉中的调解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由政府采购监管处与政策法规处为主组建调解小组,也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一起参与调解工作。其中,政府采购监管处主要负责事实认定,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法律适用。财政部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协助调解。
四、调解方式
(一)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小组经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参考。
(二)调解小组也可以分别与当事人进行约谈、沟通协商,对于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转达有关方进行更改。对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当事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五、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正式受理投诉前,财政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投诉人撤回投诉书。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投诉事项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调解不成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调解时效
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调解最长期限为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调解期限计入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四)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精心组织,选优配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客观中立。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三)严肃纪律。对在投诉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施行。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协议书(模板)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协议书(模板).doc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pdf
绍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