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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73X/2024-01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8-15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字号: 绍市财社〔2024〕6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2-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试点)》的通知
文件编号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日期: 2024-08-22 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积极推动浙江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落实家庭型医疗保障工作,现将《绍兴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试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

                                                                                    

                                                                                       绍兴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试点)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有关部署以及实施家庭型共富财税集成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社〔2023〕1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绍兴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党代会、全会系列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减轻困难家庭和“扩中”家庭医疗压力,切实增强家庭抵御医疗经济风险的能力,扎实推动“扩中提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总体目标

推进我市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有力增进民生福祉。探索构建多层次家庭型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升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家庭医疗支出负担,着力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2024年,选择1-2个地区开展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2025年,试点地区家庭型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成,资助困难家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率达到100%,困难家庭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达到85%以上,高额医疗费用动态清零化解率达到100%,“扩中”家庭住院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达到75%以上。到2027年,全市域建立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有效减轻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防范和化解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三、试点内容

(一)补助对象

家庭成员户籍均在绍兴市内,且均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家庭:

1.一类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2.二类家庭: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一类家庭:

(1)家庭上年度在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等即时结算后,再经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优抚补助、其他帮扶以及慈善救助等梯次减负后,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10万元(含)以下(若家庭存在以下一种情况即不符合该条件:①家庭成员中存在财政供养人员;②有两人及以上参加职工医疗保险;③有两人及以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④按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基数推定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超过10万元的);

(3)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不超过1套(含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且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唯一且自住除外)等);

(4)家庭成员名下不超过一辆车;

(5)家庭成员中不存在登记市场主体;

(6)无其他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家庭。

(二)具体措施

1.参保缴费补助政策

一类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已有医疗救助政策全额补助。     2.高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一类家庭:专项补助、兜底补助具体按照《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类家庭:补助对象在绍兴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等即时结算后,再经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优抚补助、其他帮扶以及慈善救助等梯次减负后,家庭负担超过5万元的,对自负部分给予5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资金筹集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含福彩公益金)、社会帮扶资金、慈善捐助资金、惠民型商业补充保险结余资金等多渠道筹集建立“暖心无忧基金”。对在2024年度开展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的地区,市财政一次性安排80万元资金予以支持。

“暖心无忧基金”专户设在各区、县(市)医保局,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在“暖心无忧基金”列支,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暖心无忧基金”具体按照《绍兴市暖心无忧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补助流程

二类家庭高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医保系统即时结算后家庭自负部分补助资金)按年申请结算。二类家庭于每年1月底前在浙里办“共富家庭”“暖心无忧”模块提交上一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家庭资格认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医疗费用审核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费用进行核定。暖心无忧基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结果进行复核并在“暖心无忧”模块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医保部门于4月底前向符合条件家庭发放补助。政策施行后,二类家庭高额医疗费用2023年补助原则上在2024年10月底前发放。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对照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承接试点,主动探索、层层推进,确保试点成果落地见效。各部门(单位)要注重统筹衔接、落实责任分工,发挥联动优势,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协同推进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工作,筹集“暖心无忧基金”,并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实施“暖心无忧基金”相关工作,并牵头医疗费用支出核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参与二类家庭资格认定相关工作;红十字会参与筹集“暖心无忧基金”;慈善总会支持“暖心无忧基金”筹集,并做好相关群体大病救助和困难帮扶。

(三)强化监督检查。暖心无忧基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试点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人举报后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退还并取消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家庭型医疗保障补助申请表.docx

附件2:申请家庭授权承诺书.docx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家庭型医疗保障政策实施方案(试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