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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73X/2021-024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1-11-02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字号: 绍市财综〔2021〕4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2-2021-0011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日期: 2021-11-05 1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加强预算约束,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公正透明,我们制定了《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单位资金收入管理,加强预算约束,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含教育收费)和单位资金收入收缴、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收入性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绍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结算账户是收入的汇缴清算账户,收入经汇缴清算后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五条 收入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原则。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收入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收入的预算编制、执行和核算等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收缴范围包括:

(一)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单位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征收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教育收费、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二)单位资金收入,是指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各类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条 收入收缴按照“单位开单、银行代收、财政监管”规范管理,分收缴分离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收缴分离,是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以下简称缴款单),缴款人持缴款单将收入缴入代理银行。

集中汇缴,是单位将所收款项汇总后,开具缴款单将收入缴入代理银行。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原则上采用收缴分离,以下情况可采用集中汇缴:

(一)应依法纳税的,单位纳税后将收入缴入非税结算账户。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现金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三)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收缴分离的,由市财政局认定并备案同意的。

政府非税收入采用“集中汇缴”的,需在获取收入后次日内进行解缴,需纳税的,在纳税后次日内进行解缴。

第十条 单位资金收入收缴可选择收缴分离或集中汇缴。采用“集中汇缴”的,收入在开具财政票据后15日内进行解缴,需纳税的,在纳税后15日内进行解缴。

第十一条 收入执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发起,经市财政局确认后予以退还,并按照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一)违法违规执收的;

(二)确认为误缴、误收、多收需要退款的;

(三)因执收项目调整或政策变动需要退款的;

(四)经市财政局核准的其他退款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在中央、省与市、县之间实行分成的,除有文件规定国库自动分成结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由单位在一个月内发起分成结算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分级划解、清算。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要保证收入账目真实、完整,并在月度结束后十日内、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发起与财政、银行的三方对账,落实收入应缴尽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除教育收费外,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单位资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收支预算编制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控、约束激励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完整性、科学性、真实性原则,将依法依规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编制相应的收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要统筹各类资金资产,结合本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统筹编制预算,保障合理支出需求。

(一)政府非税收入。单位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和往年征收水平,合理预计下一年度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预算。

(二)单位资金收入。单位根据往年收入水平和事业发展计划,合理预计下一年度收入情况,编制单位收入预算。

拆迁款、征地补偿款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列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畴。

第十七条 经费全部由财政保障的单位,取得的收入上缴财政统筹,由财政统一安排。

经费按比例由财政保障的单位或财政定额补助的单位,以及经费全部由非财政拨款收入保障的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预算支出必须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支出标准体系,分类、分项编制预算和项目支出分月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一经人大审查和批准,原则上不予追加。年度中新增的临时性、应急性支出,原则上通过部门预算调剂解决。非财政拨款保障的经费支出必须与当年非财政拨款收入相匹配,根据收入进度确定支出计划,合理保障支出。

非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在年中出现超收时,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市财政局申请追加项目,经费来源为收入超收部分。非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在年中出现短收时,单位需相应核减年初预算,不得出现赤字预算。以上支出调整计划,均需在预算调整时完成。

第二十条 单位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有非财政拨款收入的单位在完成当年非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后,可在下年预算中安排资金激励上浮,上浮部分资金来源为预算单位非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结余资金是指因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已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再需要继续支出的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单位资金。除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外,其他项目结余资金不再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单位结余资金实行财政统筹,不再用于安排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账户上的暂存款、保证金等往来款项实行账户监控管理,留存三年以上的往来款项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单位于每年4月对上年度的到期往来款项进行清理、上缴。上缴后的往来款项经核实确需退还的,由市财政局在上缴限额内按规定程序退还单位。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是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特殊情况外,单位应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单位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办理财政票据的申领、开具、核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

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是指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教育收费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1、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2、非经营服务性收款收据,是指单位在发生拨补经费、科研经费、赔(退)款及其他零星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单位要严格根据收入类别开具财政票据,不得漏开、错开、串开财政票据。对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收入,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具有向缴款人传输(推送)电子票据信息的职责。可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纸质告知单等方式向缴款人传输(推送)财政电子票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严格按规定申领、使用、存储、核销、归档财政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通过政府网站、公共媒体、征收场所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提高政府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收入收缴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建立账户往来款项、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核销机制。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对单位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账户信息等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伪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